中华利多多5号终身寿险
保障责任
以下保障责任介绍仅供参考,具体保障责任请以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约定为准
身故保险金 合同约定
1.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(不含当日)身故的,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:
-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;
-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。
2.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(含当日),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前(不含当日)身故的,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:
-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;
-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×下列《返还比例表》对应的返还比例。
返还比例表:
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到达年龄 返还比例
18-40周岁 160%
41-60周岁 140%
61周岁及以上 120%
其中,到达年龄=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+发生保险事故时所在保单年度数-1
3.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(含当日),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后(含当日)身故的,我们按照下列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:
-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;
-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×《返还比例表》对应的返还比例;
- 被保险人身故时对应的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。
全残保险金 合同约定
1.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(不含当日)全残的,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:
-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;
-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。
2.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(含当日),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前(不含当日)全残的,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:
-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;
-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×《返还比例表》对应的返还比例。
3.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(含当日),且在交费期满日之后(含当日)全残的,我们按照下列三者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,本合同终止:
-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;
-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×《返还比例表》对应的返还比例;
- 被保险人全残时对应的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。
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,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,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,本合同终止。